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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

2009-11-25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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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解答(四)》规定: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偿还责任时,应视同应收债权的出售,按财会[2003]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解答(四)》同时规定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
  《解答(四)》规定: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偿还责任时,应视同应收债权的出售,按财会[2003]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解答(四)》同时规定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应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不附有追索权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应收票据比照《解答(四)》和《暂行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考虑到应收票据不存在提取的坏账准备、贴现金额是按照考虑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下同)的金额后根据公式计算的等因素,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一般不会涉及到“坏账准备”科目、“营业外支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 、“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科目。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冲减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应收票据贴现值(即贴现所得金额)与账面价值之差额计入“财务费用”(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对已贴现的无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因贴现企业不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不作任何会计处理。

  1.协议中没有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下同)的金额。

  贴现时的基本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贴现所得金额)

  借或贷:财务费用(贴现所得金额与账面价值之差额,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

  贷:应收票据(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

  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6]仍以[例1]为例,企业收到购货单位交来2004年12月31日签发的带息商业票据一张,票面利率为4%,金额900 000元,承兑期限5个月。不带追索权,2005年1月31日企业持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年贴现率5%。

  到期值 = 900000 ×(1 + 4% ×5/12) = 915000 (元)

  贴现息 = 915000×5% ×4/12= 15250 (元)

  贴现净额 = 915000 -15250= 899750(元)

  2005年1月31日期末计提利息

  借:应收票据 3 000

  贷:财务费用3 000

  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899 750

  财务费用 3 250

  贷:应收票据 903 000

  2.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下同)的金额。

  贴现时的基本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贴现所得金额)

  其他应收款(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

  借或贷:财务费用(贴现所得金额加上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与账面价值之差额。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

  贷:应收票据(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

  3.对已贴现的不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因贴现企业不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不作任何会计处理。

  总之,对于应收票据的贴现,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解答(四)》和《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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