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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可以善意取得吗

2016-06-08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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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

  1、什么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2、票据善意取得的内容

  实行票据善意取得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充分发挥票据的功能。票据善意取得之所以成立,其基础在于票据权利与票据这一物质形态的紧密结合,使得票据具有了类似于“物”的动产性质;而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的实质,则在于以牺牲真实票据权利人的利益,来消除票据受让人在权利取得上的瑕疵,从而使票据受让人不仅在形式上成为票据权利人,而且在实质上也成为票据权利人。如果将审查票据前手人的合法性作为票据受让人的义务以及取得票据权利的条件,不仅使受让人背上了不公平的负担,还会直接影响到票据的流通性这一存在的本质目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票据的流通,就不会产生现代的票据法制度。票据的特点在于流通,票据流通的基础又在于票据能够频繁地转让。可以说票据转让是票据制度的核心。离开了转让,票据就失去了其作为票据的特点,票据制度也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在票据转让流通过程中,由于诸多纷繁复杂的因素,受让票据的人往往并不知道转让人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也很难要求他去逐一辨别查明。如果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转让人不是票据上的真正权利人,在转让完成后,因无权处分行为使转让无效,要求受让人返还票据,则使受让人产生不安全感,在票据流通的过程中,随时担心交易的安全,以致于不敢接受票据,这必然阻碍票据的流通。相反,如果依法确认善意受让人能够即时取得票据,则能消除受让人的后顾之忧,放心大胆地受让票据,促进票据的流通转让,从而充分发挥票据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作用。

  3、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从“形式上”享有处分权。转让人必须是票据记载的最后持票人(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受让人才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

  (2)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即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而且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如果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转让人没有处分权的多数情形是因为转让人与其前手之间的票据行为无效。受让人并无义务审查转让人与其前手之间的法律关系,更没有义务审查更早的法律关系。只有在受让人因为某种其他原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事由时,才导致其存在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其前手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无偿取得票据的,即使受让人善意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4、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

  (2)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5、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案例1】无权代理人A以甲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支票给乙公司,收款人乙公司明知A没有代理权。在本案中:(1)代理行为无效,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2)如果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丙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此时,乙公司应承担背书人的票据责任,甲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A应承担作为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案例2】甲拟出票给乙,记载完毕后票据遗失,被丙拾得。丙冒充乙并伪造乙的签章,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丁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此时,乙、丙作为被伪造人和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甲的签章是真实签章,甲应承担票据责任。

  【解释】上述两个案例的特点在于,出票行为在实质上并未生效,票据上并不存在任何真实的票据权利,因此,此后的背书转让行为在实质上并非对他人的票据权利进行处分。但是,由于出票行为在形式上并无瑕疵,从被背书人的角度(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支付对价、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有维护交易安全的必要。因此,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应当被参照适用于此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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