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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的关键

2019-03-17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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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原告:北京奥*安达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安*美生防水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5月7日,奥*安达公司从李某峰处取得一张票据号码33810***,金额3.51万元的转账支票,票面记载事...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奥*安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安*美生防水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009年5月7日,奥*安达公司从李某峰处取得一张票据号码33810***,金额3.51万元的转账支票,票面记载事项全面,出票人为安*美生公司,出票日期为贰零零玖年零伍月零柒日;奥*安达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因密码错误而遭银行退票;奥*安达公司要求安*美生公司更换支票,遭到安*美生公司拒绝,至起诉日仍未给付。

  原告奥*安达公司诉称,2009年5月7日,安*美生公司向奥*安达公司购买化工产品,并给付一张票据号码33810***,金额3.51万元的转账支票,奥*安达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因密码错误而遭银行退票。事情发生后,奥*安达公司找到安*美生公司要求更换支票,遭到拒绝。故请求判令安*美生公司给付人民币3.5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安*美生公司辩称:安*美生公司根本没有从奥*安达公司处购买化工产品,也没有给付奥*安达公司一张面额为3.51万元的转账支票;2009年安*美生公司向李某峰购买707乳液4吨,共计货款3.51万元,并给付李某峰一张票据号码33810***,金额为3.51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转帐支票,李某峰指派刘某臣领取,但当时没有写出票日期,支票没有密码且未告知李某峰,之后因某些原因,支票的款项没有被转走;2009年4月25日,安*美生公司给付李某峰一张票据号码40147866,金额为3.51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转帐支票,且款项被划走,但由于李某峰当时未带票据号码33810***的转账支票,故安*美生公司并未取回该转账支票,故此票据号码33810***的转账支票是一张作废(无效)的支票。

  【裁判要点】

  经法院审理认为,安*美生公司签发的支票号码为33810***的转账支票,法定记载事项齐全,属有效票据,安*美生公司作为该支票的出票人,应当按照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奥*安达公司依据合法持有的支票,向安*美生公司主张票据权利,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依据票据关系无因性原理,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安*美生公司的转账支票一经签发便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因此安*美生公司未向奥*安达公司购买化工产品并不构成其不向奥*安达公司支付票面金额的抗辩理由。安*美生公司抗辩未向奥*安达公司购买化工产品而不予支付票据金额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奥*安达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的转账支票的票面记载事项全面,出票日期为贰零零玖年零伍月零柒日,安*美生公司提供的转账支票存根不足以证明该支票签出时未标明出票日期,安*美生公司抗辩称该支票为无效票据的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page]

  被告北京安*美生防水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奥*安达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三万五千一百元。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51万元?

  【法理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而要真正地解决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应对票据关系的无因性有充分的认识。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只有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响独立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

  本案中,原告北京奥*安达化工有限公司声称其拥有一张票据号码33810***,金额3.51万元的转账支票,票面记载事项全面,出票人为安*美生公司,出票日期为贰零零玖年零伍月零柒日。并认为其与被告北京安*美生防水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即被告北京安*美生防水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从其处购买化工产品。但被告北京安*美生防水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否认这一交易关系的存在,并认为这是一张作废的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票据形式要件的规定,这张票据号码为33810***的票据是符合形式的。票据出票人即被告北京安*美生防水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制作了票据,应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而被告安*美生公司提供的转账支票存根不足以证明该支票签出时未标明出票日期,安*美生公司抗辩称该支票为无效票据的意见也显得证据不足。

  既然票据的形式要件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24日出台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及第14条:“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北京安*美生防水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基础关系不存在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这也是票据关系无因性在具体票据付款请求权案例中的应用。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在解决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时,理解票据关系的无因性是关键。一般认为,一旦票据背书转让,则票据抗辩将被切断。因此,票据是否背书转让是在实际中认定是否享有票据付款请求权的关键。当事人应对票据背书转让的意义有充分的认识。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九条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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