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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空头支票逃债 被判还钱还息

2014-04-22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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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支票是方便结算的票据,有人却用它来逃避债务。3月13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判决出票人支付债权人3万元欠款和847元利息。2011年6月5日,乌市米东区居民黄某为装修自己...

  支票是方便结算的票据,有人却用它来逃避债务。3月13日,乌鲁木齐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判决出票人支付债权人3万元欠款和847元利息。

  2011年6月5日,乌市米东区居民黄某为装修自己经营的洗浴中心,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打了借条。

  2012年9月20日,借款到期后,张某向黄某索要欠款。黄某开出一张某银行3万元的现金支票交给张某,并要求他在支票用途栏填写“还借款”。张某见到支票后,拿出黄某的借条并销毁。

  9月20日至29日,张某先后3次到银行取款,但都因洗浴中心账户透支无法兑现。

  2012年12月,张某多次催讨借款无果后,将黄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黄某辩称:“我没借过张某的钱,他也没有我打的借条。”

  乌市米东区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洗浴中心业主,以洗浴中心名义开出3万元现金支票,又因账户透支而未能向收款人张某付款,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某辩称没借过张某的钱,但因在其提供的支票上注明“还借款”,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法院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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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识别与防范。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五、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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