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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月票当月没刷完公交公司可不退余额

2019-03-19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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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月没刷完公交电子月票,公交公司却不退余额,成都市民李某付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5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由于原告李某付不能举证证明成都市公交集团公司有违约和侵权的事实...

  当月没刷完公交电子月票,公交公司却不退余额,成都市民李某付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5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由于原告李某付不能举证证明成都市公交集团公司有违约和侵权的事实,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今年1月30日,李某付使用公交ic成人优惠卡进行次数充值,充值金额为50元,充值凭证上载明充值月份为当年2月、次数为100次。到2月28日止,李共乘车67次,尚余33次未使用。后李要求公交公司退还尚未消费的16.5元,遭到拒绝。3月15日,李以公交集团在履约时将卡上余额侵占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该公司退还,并赔偿40元的工商查询费用。

  庭审查明,2003年11月,成都市物价局对公交公司推行公交ic卡有关事项作出专门规定。公交公司依照物价局的规定在公交ic卡的《申领须知》中明确载明,成人优惠卡中的电子月票享受5折,具有包月限额限次的消费性质,未消费完的次数不累计至下月,每月充值50元,乘车100次。

  庭审中,李某付认为,公交公司所说的成人优惠卡包月限额限次,未消费完的次数不累计至下月,应理解为没有消费完的次数应该退还给消费者。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

  一、运输合同是格式合同但已经过听证,不违反公平原则。

  法院认为,李某付根据《申领须知》的告知,申领了成人优惠卡,以每月充值50元的形式购得电子月票,公交集团根据约定对李履行承运义务,双方建立了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关系的成立具有间断性、持续性与期待性,在每月的次数充值完成后,该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有效期为当月,每一次的充值,均是对合同的续签,李对合同关系成立与否享有充分的选择权与决定权。

  该运输合同虽有格式条款性质,却是依据听证会的结果与物价部门的审批,约定了实行公交ic卡的种类,规定了不同程度的优惠标准与使用规则,保障了李接受何种服务的选择权,这既充分体现了公交集团作为公共服务行业应尽的让利于社会的义务,也符合其作为企业的独立经营的特性,证明其在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时,已依法遵循了公平原则。

  二、格式条款没有限制乘客的权利,而且该格式条款已明确告知成人优惠卡的使用规则,特别注明该卡具有包月限额限次的消费性质,未消费的次数不累计至下月,无免除公交集团的责任、加重李的责任或者排除李的主要权利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公交集团还已详尽、如实地履行了告知义务,李在对告知的内容具有选择权的情形下进行选择,表明其已接受了对该卡使用的相关约定,并应遵守此约定。

  三、公交公司的行为不是不当得利。

  李在充值后享有的是当月100张车票的所有权,该权利属财产权,逾期即为废票,属放弃权利,公交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据此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因此,依据李的举证,不能证明公交公司有履约违约和构成侵权的事实,原告的理由不充分,法院对李提出的所充值的款项属预付款、未使用完的次数不返还属侵占行为等主张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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