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票据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2016-08-09 15: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票据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票据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我国现行的《票据法》,侧重于保障票据的支付结算功能,这在法律对出票、转让、付款等环节的规范中得到了明显体现。如强调票据的出票要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票据的转让要支付合理对价,票据的付款要审查票据的合法来源。

  从本质上来看,关于票据的规范主要目的在于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并兼顾票据流通的需要。然而,由于我国对企业现金的严格管制,加之广大中小企业申请银行贷款较为困难的现实条件下,票据正成为企业、特别是广大民营企业最主要的融资工具之一,近年来,在全国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票据投融资行为十分盛行。这些行为直接挑战着我国《票据法》的基本立法原则,从而也对司法实务造成严重冲击。

  1、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最基本的特征。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是票据案件中最主要的问题。票据为无因证券,但各国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不同,有的规定了绝对的票据无因性,有的规定了相对的票据无因性,我国以后者为模式。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机械理解票据无因性原则,将无因性绝对化,无原则保护持票人利益以及未能正确理解票据无因性的内涵,将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混为一谈两种倾向。

  通说认为,无因性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票据行为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就可产生法定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不存在、基础关系内容发生变化、被撤销或无效,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并不随之改变。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持票人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即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要正确掌握票据无因性适用除外情形。持票人以非法方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原因关系影响票据行为效力。持票人未支付合理对价,不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然则,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的把握,存在着司法尺度不一的情况,同时银行往往因为出票人单方通知止付、或有关部门单方要求止付或其他各种原因而对票据进行拒付的情况也较为普遍,纠纷也日益增多。

  2、关于票据文义性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票据的文义性原则,是票据行为法定性的必然要求。在理解和适用票据的文义性原则时应注意:票据记载事项应清楚、明确。票据权利的内容,完全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确定,而不能以票据文义之外的其他事实和证明方法来探求票据行为人的本意,即使票据记载的文义与票据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悖,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也只能依据票据记载文义来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票据债权人不能以票据文义之外的记载内容补充、更正票据内容,不能据此主张票据权利。

  正是票据的文义性原则要求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上予以标注,然而实践中存在大量不法行为人在实施票据行为中拒绝在票据上进行记载,而归避承担票据责任。实务中大量的票据转让、票据质押行为因未在票据上进行记载,而导致权利人票据权利无法实现,更有众多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在票据的文义性原则要求下,兼顾票据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成为越来越多的票据纠纷审理中应当重新审慎考虑的问题。

票据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718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票据法律师团,我在票据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