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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

2012-12-24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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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票据追索权制度实质上是票据上第二债务人的担保责任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票据兑付请求权的实现,增强票据的信用力。但是,根据各国的票据法制度,票据追索权的发生须具备特定的法定条件,票据追索权实际上须...

  票据追索权制度实质上是票据上第二债务人的担保责任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票据兑付请求权的实现,增强票据的信用力。但是,根据各国的票据法制度,票据追索权的发生须具备特定的法定条件,票据追索权实际上须在完全具备了此类法定条件的基础上方可行使。这就是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我国票据法对于汇票追索权的行使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其中某些条件规则与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不尽统一。但是,在哪些情况下,持票人是会丧失追索权的呢?

  所谓丧失票据上的对前手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不能行使其第二次请求权。在下列情况下,持票人丧失追索权:

  (1)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后,已经取得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因此,持票人的追索权也因付款权的实现而消失。

  (2)持票人由于疏忽而未能取得追索权所必需的文件,并在票据法规定的追索权行使的时效内未行使追索权的,因此而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追索权的时效是自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票人个行使追索权,该追索权即行消灭。即使持票人在六个月后取得了有关证明,也无权要求其前手承担票据义务。

  那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持票人是不是就无法获得其应当获得的票据金额了呢?从法律规定来说并不是这样。上面所讲的仅是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并不是指丧失所有的票据上的权利。虽然,持票人不能行使追索权,但付款人和承兑人仍应承担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但是,由于事先付款人或承兑人已经拒绝付款了,因此,持票人要想最终取得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则需要采取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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