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出票?
《票据法》第二十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
A、表明“汇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C、确定的金额;
D、付款人名称;
E、收款人名称;
F、出票日期;
G、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出票行为仍然有效。
①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②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背书行为无效,取得票据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出票人关于票据签发用途的记载,以及有关利息、违约金的记载,这些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是否具有民法上的效力,应根据民法进行判断。
3、汇票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承担担保责任。除了自付的汇票外,出票人一般都委托他人付款。但出票人对该汇票仍要承担责任,即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或者无法承兑、付款时(如付款人破产、被责令停止营业等等),出票人仍要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票据金额。此种责任是一种担保责任。持票人应先向付款人提出付款请求,在请求得不到实现时,再向出票人提出追索。
(2)付款人取得承兑或付款的资格。汇票一旦出票完毕,持票人即可以在到期后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付款人就可以承兑或付款。他取得了这种资格。但是注意付款人并不因出票人的出票而必须承担承兑付款的义务,付款人如果和出票人订有委托付款协议,而又不履行协议中的内容,不承兑付款,他并不才承担票据责任,而仅需因票据资金关系中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对出票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收款人取得汇票上的一切权利。汇票一旦出票完毕,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成为票据权利人,获得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包括两次请求权,第一次是付款请求权,第二次是追索权。收款人因为出票而获得这两项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