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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限制流通的四种背书

2014-04-09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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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背书是指在票据上签名,票据所规定之权利由背书人转让给被背书人。中华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在票据上签名者,依票上所载文义负责。二人以上共同签名时,应连带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所规定之票据为“汇票、本票、支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上签名,票据所规定之权利由背书人转让给被背书人。中华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在票据上签名者,依票上所载文义负责。二人以上共同签名时,应连带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所规定之票据为“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限制流通的四种背书为:

  1.断头背书

  在票据流通中,能见到的是背书中ABCD连续背书的,但出现了一种如A让与B,C让与D,即缺了B让与C的环节,缺乏了B与C之间的背书,称之为断头背书。断头背书是背书不连续的现象,一般被认为只是影响持票人权利和债务人的完责问题。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因此须提供其合法方式取得的证明,仍能证明票据是有效的。

  2.有涂改的背书

  背书的涂改有几种可能,其一是背书人在书写过程中不慎写了不规范的简化字;其二是写错了字;其三是对记载的文句涂去或消除。

  关于涂改对背书一般有两种影响,其一认为“涂销的背书视为无记载,这是常见的国际惯例《统一汇票 本票法(第16条)》”,这种涂改视为无涂改;其二认为对涂改人在追索权上不享有完整的权利。

  3.禁止背书的背书

  背书人在作背书时,撰写了禁止新的背书的文句。如“不得转让”,即意味着对被背书人免除担保责任或者再作背书,如果该票据到此不再转让,那么其票据效力和权利与一般票据相同。如果再要转让,一般接受者也不容易接受。

  4.设质背书

  这是属于不转让背书,即背书人以票据权利为被背书人设立质权,在背书上写有“质押”或“抵押”字样。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权利,并强以按设立抵押权的金额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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