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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背书转让注意事项总结

2016-11-07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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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作为其合法交易的唯一条件,重要性不言而喻,银行承兑信息网为此总结关于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注意事项,汇票的背书转让时就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一种票据行为。

  根据我国票据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再加上对于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经验,如下: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应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2、汇票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3、背书人栏、被背书人栏的记载事项更改。在背书过程中,对需要该背书情况,允许本手更改,按规定在更改处由原载人(该前手)更改并签章证明,后重新作成背书,此时该处方为有效背书。

  4、背书人的票据背面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后,后手不得更改为转让背书,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5、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6、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章有压线或盖出背书人栏的,可不作退票处理。

  7、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9、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10、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好持票人。

  11、不得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背书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

  12、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13、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在原背书人更改之前再次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14、商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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