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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委任取款背书的法律效力

2014-06-30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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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汇票背书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不同种类的汇票背书,法律效力也就有所不同,票据当事人所行使的票据权利也是必须凭背书证明这些权利。本文简述委任取款背书的法律效力。

  汇票背书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不同种类的汇票背书,法律效力也就有所不同,票据当事人所行使的票据权利也是必须凭背书证明这些权利。本文简述委任取款背书的法律效力。

  委任取款背书不产生转让票据权利的效力,给予被背书人的是代理权。如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如背书载有“价值在托收中”、“为托收用”、“委托代理”或任何其他词语,以表明单纯委托的声明,持票人得以行使汇票上所有的一切权利,但只能以代理人资格背书。第二款规定:在此情况下,承担责任的各当事人对持票人提出的抗辩以能对抗背书人者为限。又如《英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中认为,非为转让票据所有权“付与丙或其指定人、作托收用”,给予被背书人以收取票款之权利,但并不授予作为被背书人所具有转让权利之权力。

  从连续与不连续上分析,背书如果连续,就能够证明这些权利;背书如果不连续,首先不能够证明背书人享有票据权利,也就证明不了被背书人有通过“委托收款背书”享有的代理权。也就是说,当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的持票人,行使他人请求付款的代理权的被背书人持票行使票据权利,也得凭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这些权利。如果背书不连续,被背书人应举出其他相应的证据,否则,票据债务人具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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