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提问:我是xx公司的小股东,仅占公司10%的股份。去年12月,我和公司大股东之间有点不愉快,于是与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我退出公司并向公司转让所持全部股份。但是对方不愿意支付股权转让款,声称股东提前退股,公司只能以一元价格收购股份。现在对方还恶人先告状,起诉法院要求判决我继续履行退股义务并协助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请问这官司能打赢吗?
找法网律师回答: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如果能够认定合同无效,那你这个案件就能打赢。我认为,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如下:
你与xx公司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股权转让,而应属于公司回购股份,即股东向其股份所在公司转让股份。而这样的公司回购股份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我国的公司法对“公司股份回购”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模式。而从你的描述来看,你与xx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上述例外情形。那么你和xx公司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实际上是公司回购股份协议)违背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可能损害公司的偿债能力,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