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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的6个法律常识

2017-11-15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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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包括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这两种收购方式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在目前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实践中,对流通股主要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对非流通股则主要采取协议收购方式。下面找法网小编着重给大家介绍要约收购的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所谓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据法定程序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发行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目的的行为。大家都知道,这里所说的要约收购应理解为强制性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使得收购人的收购成本较高。而且一般情况下要约收购都是实质性资产重组,非市场化因素被尽可能淡化。

  1、定义:要约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要约收购的6个法律常识

  2、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0≤X≤60)

  4、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

  6、适用:

  (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要约收购的内容就暂时到这里,希望能让大家对要约收购有大概的了解!如果您还有要约收购方面的困惑,欢迎咨询找法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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