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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了解有限合伙企业

2016-07-08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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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石集团、红杉资本都是合伙制企业。

  2007年6月1日,中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青岛葳尔、南海创投等股权投资类有限合伙企业陆续成立,为中国私募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掀开了新的篇章。

  1.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

  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所以在2006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

  2.本质

  在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种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并且,可以使资本与智力实现有效的结合,即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这样使资源得到整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协议载明了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及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各方面的事项。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4.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1]

  5.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另外,《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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