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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什么,合伙企业怎么设立

2018-11-06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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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这个人人皆可创业的时代,创业大军每年都有,有的被拍死在了沙滩上,有的成功融资,有的在艰难度日。如果有二人以上有意愿合伙创业的,那么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什么,合伙企业怎么设立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在实践中,如果有二人以上有意愿合伙创业的,那么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什么,合伙企业怎么设立?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1、设立的基础不同。公司的设立以章程为基础。而合伙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合伙合同是全体出资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他只对合伙的参加人,即合伙合同的订立者有约束力。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与合伙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3、合伙与公司内部及外部法律关系上具有实质性差异。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什么,合伙企业怎么设立

  (1)公司有其区别于股东的独立财产,而合伙的财产一般被认为属全体合伙人共有。

  (2)公司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依法律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及外部事务行使职权。而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3)公司股东出资一经交付公司,即不得主张退股,因此出资或股份的转让就成为股权的重要内容,所不同的仅仅是在不同种类的公司中,转让的自由度不同。而合伙是根据合伙协议成立的,合伙人之间具有极强的人身信任性质,这决定了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4)从企业规模及存续期限看,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存在其间比较长久、稳定,而合伙相对来说则具有短期性,且由人身性强而不可能成为大企业。

  (5)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无限公司,我国《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就成为我国公司与合伙的显著区别。

  二、合伙企业怎么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关于合伙人,需掌握以下几点:

  (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企业的人数的上限,即合伙企业人数没有上限限制,这是大陆法系合伙立法的普遍做法。当然,由于合伙的人合性质,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信任尤为重要,所以实践中合伙人人数一般不会太多。

  (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当然更不得作为合伙人,所以只有18周岁以上的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才能作为合伙人。但须注意的是:

  其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这意味着: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创始合伙人;

  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3)关于合伙人的职业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

  (4)关于合伙人的种类。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也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合伙得到立法的承认,这是薪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重大修订之一。

  (5)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此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法律并未限制其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

  2、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舍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的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合伙人资格取得的必备条件。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形式出资,一般应进行评估作价,即折价入伙。评估作价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作为折价的依据,若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台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办理该等手续。如果合伙人违反了出资义务,即构成违约,其他台伙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合伙人只能以其实际向台伙缴忖的出资作为其出资份额,并据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所以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有自己的名称。台伙企业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企业享有名称权.即合伙企业对其登记的名称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合伙企业的名称,否则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台伙企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至于合伙企业能否使用“公司”字样,我们认为,公司法并未规定非公司企业不能使用“公司”字样,且使用“公司”字样并不当然表明企业的责任形式,而且我国事实上也存在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采用“公司”字样的现象,所以,合伙企业可以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盐要条件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合伙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什么,合伙企业怎么设立的相关内容。综上,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在与设立的基础不同、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内部及外部法律关系上有差异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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