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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2019-11-22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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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践中,存在公司和合伙企业的经营形式。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知识。

  一、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1、普通合伙企业需二个以上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以及利益分配问题。

  2、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有合法约定的可按约定分配。

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二、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伙企业的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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