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拓展了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保持了原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团体性,突出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调整合伙企业内部、外部关系的基本内容,但同时采用大量突破性规定,发展了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扩大了合伙人的范围;增加了新的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增设:“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公平分配责任,平衡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关系。企业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不直接导致该法人的出资人个人责任。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不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