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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

2019-04-13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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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与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相比,资产、负债、收人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本相同,所不同的主要是所有者权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与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相比,资产、负债、收人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本相同,所不同的主要是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核算。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个人投人资本或撤出资本除规定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末加其他约束,对企业利润分配也未作规定和限制,因而所有者权益不像公司那样进行分类。合伙企业会计核算有如下特点:

  1、设置“合伙人资本(或投资)”账户,反映合伙人相对不变的永久性资本及其增减数。合伙人的初始投资、明确的增资记入该账户的贷方,合伙人明确的减资记入该账户的借方,该账户贷方余额表示合伙人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反映各个合伙人对企业的投资情况,“合伙人资本”账户应根据合伙人姓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账户,由投入资本引起的各种增值可直接计入“合伙人资本”账户。合伙企业也不需要设置“盈余公积”账户,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应全部分给合伙人,若合伙企业要扩大投资规模,可由合伙人将分得的利润用于追加投资。

  2、设置“合伙人往来”账户,反映合伙人日常经营过程中合伙人权益的增减变动。该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合伙人从合伙企业的提款数、取用商品数、合伙企业为合伙人代付款项、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借款数、合伙人应分摊的亏损、转增资本等记人该账户的借方;合伙人本期应分得的利润、合伙企业代合伙人收取的款项等记人该账户的贷方。“合伙人往来”账户的余额若在贷方,表示企业应付合伙人的款项,若在借方,表示企业应向合伙人收取的款项。“合伙人往来”账户也应接合伙人姓名设置明细账户。

  3、设置“损益汇总”账户,反映合伙企业损益的形成、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贷方登记从有关收入账户转人的数额,以及亏损的弥补;借方登记从有关成本、费用、税金等账户转人的数额,以及利润的分配。该账户期末结转“合伙人往来”账户后一般应无余额。

  4、无需设置“所得税”账户。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国合伙企业为非纳税主体,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无需进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5、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利息、工资、奖金等都属于利润分配的内容,都不应计入有关费用账户,而应通过“损益汇总”账户核算。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利息、工资、奖金、利润等,应借记“损益汇总”科目,贷记“合伙人往来”科目。合伙企业的亏损也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合伙人往来”科目,贷记“损益汇总”科目。[page]

  6、合伙人取用合伙企业的产品或商品自用,不能算作企业的销售,而应算作企业存货的减少。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所有,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用产品只是减少了企业的财产,增加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之间的往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根据收入准则,不能作为收人处理,根据配比原则,也不能结转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合伙人从企业取用的产品或商品应缴纳增值税。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用产品或商品的会计处理,应借记“合伙人往来”科目,贷记“库存商品或产成品”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按售价核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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