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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56-60条释义

2013-02-26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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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释义】本条是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的规定。企业名称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备...

  第五十六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释义】 本条是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的规定。

  企业名称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备条件。企业名称主要由企业字号、所在区域、所属行业、责任形式等部分构成。市场主体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为了让交易相对人能够从名称中直接了解企业的性质、责任形式,就需要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相应内容。比如公司法规定,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这样规定,可以使交易相对人从公司名称中很直接地了解一个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法规定,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还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不同性质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是不相同的。比如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为了让交易相对人能从合伙企业的名称中直接了解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保护交易安全,本法要求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本条则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法规定了处罚措施。

  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责任的规定。

  美国对有限责任合伙中合伙人有限责任的规定有一个演变过程。得克萨斯州1991年有限责任合伙法对合伙人有限责任的规定,仅限于合伙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债务分担,其具体规定是:“一个专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另一个合伙人、雇员或合伙代表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疏忽、不合格或渎职的行为,除其在合伙中的利益外,不承担个人责任。”即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业中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债务,仅以其对合伙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以后得克萨斯州又对该法作了修改,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从侵权之债扩大到合同之债。同时还规定,合伙人对另一个合伙人或未在其监督、控制下的合伙代表人在从事合伙业务过程中的错误、不作为、疏忽或渎职的行为引起的合伙债务或责任不负个人责任,除非他直接参与了该行为,或在知道该行为时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该行为的发生。特拉华州把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规定为侵权、合同或其他行为引起的债务,并规定合伙人仅对受其直接控制或监管的合伙代表人的行为负无限责任。明尼苏达州把有限责任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合伙的所有债务,包括合伙人直接控制的人的行为引起的债务,并把“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

  从美国的有关立法看,对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如何确定责任,有三个原则:一是在执业中有过错的合伙人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具体包括:(1)合伙人对因自己的不当行为或渎职行为引起的合伙债务(包括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承担无限责任;(2)受该合伙人监管的合伙代表人因不当行为引起的合伙债务,或者该合伙人参与了该不当行为、渎职行为,或者该合伙人明知该不当行为而未能采取适当措施,则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二是在上述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责任限额是他们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三是对以合伙名义从事的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如合伙企业的借款、合伙企业应支付的租金或者其他合同义务,合伙人仍应当按照普通合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条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为一人时,应当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不仅以其对合伙的出资承担责任,还要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为数人时,应当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不仅承担无限责任,而且合伙人之间是互相连带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实现其全部债权。

  (2)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

  即对于其他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其对有责任的合伙人行为造成的该项合伙企业的债务,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从本条规定看,本法对合伙人有限责任的规定仅限于侵权行为,不包括合同行为。

  (3)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比如因一般过失造成的侵权之债,以及合同之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美国对有限责任合伙合伙人责任的规定相比,本条关于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要比美国规定的范围窄,仅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侵权之债,不包括一般过失引起的侵权之债及合同之债。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这种责任形式在我国刚刚引进,应当慎重,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不宜规定过宽,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第五十八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再由合伙人依法承担清偿责任。这是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对外清偿合伙企业债务顺序的规定,即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第一债务人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在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再由合伙人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具体来讲,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由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对合伙债务的产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所以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这两种合伙人则不再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本法在规范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对外偿还合伙企业债务顺序的同时,还对合伙企业内部的债务分担作了规定,即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伙人承担亏损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要求,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然适用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本条的规定也是针对合伙企业内部债务分担问题,但与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不同。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对超过按合伙协议约定自己应当支付的部分,其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而本条则是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内赔偿合伙企业损失的规定。

  国外创立有限责任合伙的目的,就是让合伙人对自己过错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只以其对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即阻断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强调自负其责。在这种理念下,有观点认为,虽然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但正是由于合伙人的过错,合伙企业首先要依照本法的规定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只有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有过错的合伙人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企业财产足以赔偿,有过错的合伙人则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对于其他合伙人是不公平的。因此,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赔偿因其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考虑到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很强,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非常强调协议优先。因此,本条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是否赔偿因其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交由合伙协议进行约定。

  第五十九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替代赔偿措施的规定。

  根据本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依照本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特定情况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范围,限于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而对该债务,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在这一点上,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债务的清偿保障可能相对弱些。另一方面,本法对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因此,如何保护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利益,是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合伙的债权人的利益,美国各州及英国在有限责任合伙立法中规定了替代性赔偿、限制合伙分配等措施,具体规定是:(1)强制保险。美国得克萨斯州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必须投保10万元保险。其后各州的立法对投保的金额要求逐步提高,特拉华州规定为100万美元,个别州甚至达到1500万美元。也有的州规定按每个合伙人或单项业务进行保险。(2)设立独立财产或基金。美国得克萨斯州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合伙无法购买到保险,应当设立10万美元的独立基金,以偿付经法院判决的赔偿。(3)限制合伙收益的分配。美国有些州的立法对有限责任合伙收益的分配作了限制性规定。比如加利福尼亚州规定合伙不能偿付到期债务时,不得进行收益分配。(4)资产的取回。英国规定,有限责任合伙清算时,如果合伙财产不够偿付合伙债务,合伙人在合伙丧失清偿能力前的5年内从合伙的提款,可以由合伙清算人取回。同时英国规定,如果提款系支付合理的家庭支出,合伙人无须将等额资产退还合伙清算人。

  参考国外立法规定,并结合我国实践需要,本条规定的替代赔偿措施是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为了防止流于形式,本条特别规定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至于执业风险基金的提取、运用等具体事项,本条授权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应当尽快制定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定。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发展而来的一种合伙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由两种合伙人组成,一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有限合伙人,通常不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主要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在大陆法系国家,与之相类似的组织是两合公司。

  有限合伙融合了普通合伙和有限公司的优点。与有限公司相比,普通合伙人直接从事合伙的经营管理,使合伙的组织结构简单,节省管理费用和运营成本;普通合伙人对合伙要承担无限责任,可以促使其对合伙的管理尽职尽责。同时,对有限合伙本身不征所得税,直接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避免了公司的双重税负。与普通合伙相比,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解除了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吸引投资。

  由于有限合伙的上述特点,实践中为资本与智力的结合提供了一种便利的组织形式。即拥有财力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者作为普通合伙人,二者共同组成以有限合伙为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高科技项目的投资。国外这种做法较为普遍。

  我国原来的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有限合伙制度,而且有的条文对设立有限合伙形成直接限制,使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难以采用这一制度。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为适应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鼓励创新,同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企业组织形式,引进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并以专章的形式对其进行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虽然是从普通合伙企业发展而来的,但由于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只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同普通合伙企业制度有很多不同的地方:如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人数的限制、对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等等。本章对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有限合伙企业首先应当适用本章的特别规定。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

  同时,有限合伙企业也是合伙企业的一种,法律对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因此,本章对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共性要求没有加以规定,而是在本条通过指引性的条款进行衔接,即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1)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的事项,应仅限于本章没有规定的内容;本章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适用本章的规定;如果本章的有关规定与本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不一致,也应适用本章的规定。(2)对本法关于普通合伙人的规定,在本章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仅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应当适用,有限合伙人同样应当适用。(3)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对本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入的规定的适用,仅限于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本法第二章第六节虽然也是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但只适用于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专业服务机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是不适用的。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是不能适用本法第二章第六节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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