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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水烫残孩童 幼儿园合伙人连带赔偿

2019-04-11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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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两姑娘合伙开办幼儿园,因管理不到位,一名3岁幼儿在吃饭时被碰倒的热水瓶里的开水烫伤双脚,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虽然幼儿园支付了全部医药费,但还是被伤残的幼儿起诉索赔6万余元。好朋友合办幼儿园26岁的女青年麦小莲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多年前中专毕业后一直没

  两姑娘合伙开办幼儿园,因管理不到位,一名3岁幼儿在吃饭时被碰倒的热水瓶里的开水烫伤双脚,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虽然幼儿园支付了全部医药费,但还是被伤残的幼儿起诉索赔6万余元。

  好朋友合办幼儿园

  26岁的女青年麦xx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多年前中专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她喜欢的工作,立志创业的她,与家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洛阳镇的好朋友关xx商议后,决定在洛阳镇合办一家幼儿园。

  麦xx和关xx的创业计划得到了双方父母的大力支持,给予她俩相应的资金帮助。于是,她俩租用了一家单位的一层楼房作为场地,购置了相关用具,在2008年8月下旬开办了一家幼儿园,但未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在麦xx和关xx的努力下,幼儿园的教学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很快步入正轨,入园的儿童慢慢多了起来,这让她俩看到了希望,增强了创业的信心。然而后来发生的一件意外事故,却让两个年轻人大伤脑筋。

  3岁幼儿被烫伤残

  2009年2月16日,黄xx的父母在新学期开学的时候,将3岁的儿子送到麦xx和关xx开办的幼儿园就读。同年5月25日上午,黄xx在幼儿园里吃饭时,不小心碰倒放在餐厅的热水瓶,溢出的开水无情地将他稚嫩的双下肢烫伤。

  “我们当时及时采取了救治措施。”麦xx说,学校老师用冷水给黄xx降温后立即送到镇医院治疗,并及时通知了他的父母。经过医院诊治,认定黄xx双下肢烫伤面积为12%,深II度伤。经过治疗,黄xx的伤情很快好转,并于同年6月13日出院,医疗费由幼儿园支付。

  “这些都是小孩子,大人怎么能把开水瓶随便放到孩子容易碰到的地方去呢?难道不想到会造成危害后果吗?”黄xx的父亲痛心地说,孩子住院20多天,他和妻子都不得不辞工回来到医院陪护,受经济损失不说,更为孩子能否康复操碎了心。

  黄xx出院不久,父亲便带他到河池市一家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司法鉴定,结论为:黄xx的伤情构成十级残废。因年龄尚小,今后还需进行多次疤痕修复及整容植皮手术,尚需后续医疗费31500元。

  “对我家来说,这可是一笔难于承受的费用哦!”面对这一鉴定结论,黄xx的父母整天愁眉苦脸的,于是多次前往幼儿园,找到麦xx和关xx协商赔偿事宜,结果因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未能协商解决。

  起诉索赔6万余元

  黄xx的父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索赔纠纷,在了解到幼儿园没有开办的合法手续后,以黄xx的名义将幼儿园的两名负责人麦xx和关xx为被告,以侵犯健康权为由,向环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7380元、护理费19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交通费800元、后续整容治疗费3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伤残司法鉴定费1100元,共计63457元,并向法院提供了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鉴定后续治疗费)及鉴定费发票等证据,作为请求赔偿的相关依据。环江县法院于200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 [page]

  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附本,麦xx对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残疾鉴定有异议,在答辩的同时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遂委托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黄xx的伤势重新鉴定,随后作出的鉴定结论为:黄xx损伤双下肢软组织构成十级残疾。而关xx未作书面答辩。

  “幼儿园对入学的幼儿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由于管理不善引发黄xx双脚被烫伤的事故。黄xx住院治疗伤势尚未完全好转,幼儿园便停付医药费,并动员孩子出院回家,此后就不愿再赔偿我们的损失。黄xx受伤住院,需要护理费和营养费,来往的交通费不说,更由于小小年纪就造成终身残废,给他带来一辈子的精神痛苦,这个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幼儿园没有获得有关部门的办学准许,因此麦xx和关xx作为合办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去年9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时,作为法定代理人的黄xx的父母如是说。

  关x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黄xx在我们的幼儿园被烫伤是事实,但他要求赔偿的损失数额偏高,与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不相符,而且像要求赔偿的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整容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支持。即便像应该获得补偿的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请求赔偿的数额也过高,我们只能给予合理部分的赔付。”麦xx在庭审答辩时说,黄xx在医院住院治疗,幼儿园支付了全部医疗费,而且并不是她们动员他出院,是黄xx的父母主动要求出院。

  双方当事人在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的同时,对赔偿项目和数额等进行了辩论。因调解未果,法院宣布择日判决。

  法院判赔4.6万余元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黄xx的父母将儿子送到麦xx和关xx开办的幼儿园就读,与学校形成了委托行使部分监护职责的法律关系,幼儿园负有对黄xx进行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的责任。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环江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黄xx被开水烫伤,构成十级残疾的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xx被烫伤后,幼儿园虽采取了相应的救治措施,但也不能因此免除赔偿责任。由于幼儿园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违法开办,麦xx和关xx作为合办人,对造成黄xx的人身损害依法负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由于黄xx构成了十级伤残,他要求获得7380元的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麦xx认为黄xx的伤情不构成残疾,只赔偿部分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其他费用没有依据不应赔付,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实,不予采信。此次事故造成黄xx受伤部位疤痕增生,经常瘙痒,给其幼小的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对今后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黄xx诉求后续治疗费,是今后继续康复治疗的基本保证,而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过高,予以部分支持。交通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且麦xx不予认可,依法也不支持。此次事故给黄xx的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黄xx请求给付精神抚慰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精神,但请求赔偿数额过高,予以部分支持。 [page]

  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核定黄xx应获得的各项赔偿数额为:残疾赔偿金7380元、护理费7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后续治疗费3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600元,合计46047元。

  环江县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第1款,《民法通则》第98条、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第1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7条第1款、第2款、第18条第1款、第22条、第23条、第25条等的规定,判决麦xx和关xx共同赔偿黄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047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第1款: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18条第1款: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page]

  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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