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倪某亮与刘某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2019-04-26 20: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伙加盟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伙加盟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某亮委托代理人何燕燕,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夫委托代理人牛某远上诉人倪某亮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铜山县人民法院(2008)铜民一初字第3590...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某亮

  委托代理人何燕燕,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夫

  委托代理人牛某远

  上诉人倪某亮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铜山县人民法院(2008)铜民一初字第3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倪某亮于2009年12月1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刘某夫14万元整。

  二、尚未执行的利息由倪某亮继续主张权利,如执行来,执行款项首先用于支付给刘某夫。在执行来的利息范围内支付总额为9万元。倪某亮应予7日内予以给付。

  三、如倪某亮不能按照上述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双方仍按原一审判决内容执行。

  四、双方之间因债权转让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全部了结。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元,合计4650元,由倪某亮负担2325元,刘某夫负担2325元。

  审判长黄某政

  审判员吴某丽

  代理审判员宋某柏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某蓓

合伙加盟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711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伙加盟律师团,我在合伙加盟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