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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合伙纠纷 合伙人化干戈为玉帛

2013-02-27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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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的主持下,经过长达5个小时的调解、协商,合伙人卢某及覃某这对昔日的生意伙伴达成协议。次日,卢某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向覃某履行了第一期应付款5万元。2007年...

  近日,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的主持下,经过长达5个小时的调解、协商,合伙人卢某及覃某这对昔日的生意伙伴达成协议。次日,卢某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向覃某履行了第一期应付款5万元。

  2007年11月1日,卢某与覃某达成合伙协议,由覃某出资50万元注入卢某先前开办的木材加工厂,合作期间为2007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双方对合伙中各自的职责分配及利润分成、亏损负担、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约定。2009年初,双方产生了纠纷。卢某称覃某擅自退伙违约,覃某称卢某排斥其参与经营违约在先,应退回其投资款5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覃某于2009年7月2日带人到木材厂断水断电、锁住厂房大门阻止生产和销售木材。卢某报警,双方矛盾加剧。

  2009年7月23日,卢某将覃某诉至法院,要求覃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按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及亏损,赔偿非法阻止其生产造成的损失3万元。覃某随之提起反诉,要求卢某返还投资款50万元、支付合伙期间代合伙企业垫付的货款等共计11万多元,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法院受理后,依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合伙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显示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合伙企业的亏损为81297.30元;2009年1月至6月,因无账、无会计报表、无存货盘点表等导致无法审定。

  承办法官详细阅卷后认为本案涉及合伙纠纷、侵权纠纷、合伙人内部债务纠纷等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如果简单地根据一案一审原则排除对合伙纠纷以外的法律关系,再根据举证规则一判了之,并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于是不厌其烦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希望双方从追求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平心静气地和谈。双方当事人被法官说动,自愿协商解决。第一次,双方对数额没有达成一致;第二次,对分期返款期限没有达成一致;第三次,3月3日,经过从下午3时直到晚上8时长达5个小时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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