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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通过股权转让回购股份吗?

2015-11-05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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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权回购所谓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积累资金(即自有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其作为库藏股或进行注销,以达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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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股权回购?

  股权回购所谓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积累资金(即自有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其作为库藏股或进行注销,以达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的目的。股份回购与分拆、分立同属于资本收缩范畴,它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和公司理财行为。

  在公司的实践中,还衍生出创始人股权回购的概念,其实创始人股权回购名为“回购”,实为“股权转让”,即创始人在特定情况下受让投资人股东的股权。创始人股权回购从创始人角度出发可分为积极回购和消极回购。

  积极回购是指创始人股东基于其自身的意思安排,在特定情况下,主动要求回购其他股东的股权。

  消极回购是指创始人股东在被动情形下,回购其他股东的股权。

  2、公司能通过股权转让回购股份吗?

  小案例:段某是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甲公司28%的股份。2011年8月,段某与甲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段某向甲公司出让该股份,段某退出甲公司所有股权,后双方因转让款的支付产出争议,甲公司能要求段某履行退股义务吗?

  案例分析:段某与甲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实质是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是指公司作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方所进行的股权转让,即股东向其股份所在公司转让股份。而段某与甲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就属于公司股份回购。

  甲公司回购股份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才得以行使回购股份权利:

  一是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是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三是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是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而段某与甲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上述例外情形。

  甲公司与段某签订协议回购股份违背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若公司可以通过与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回购本公司股份,就违背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可能损害公司的偿债能力,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相关知识: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回购股东的股权?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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