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赠与股权奖励协议有效不可随意撤销

2019-04-20 13: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公司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公司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30多岁的苏先生,原系海申欧汽车零件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申欧汽车公司)股东,在2001年8月至2009年3月任该公司业务主管。2009年2月25日,苏先生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苏先生将16.67%的股权转让给季某,转让价为20万元。季某支付了部分转让款

  30多岁的苏先生,原系海申欧汽车零件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申欧汽车公司)股东,在2001年8月至2009年3月任该公司业务主管。2009年2月25日,苏先生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苏先生将16.67%的股权转让给季某,转让价为20万元。季某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双方还另签订了协议,约定公司将23.6万余元债权及该债权产生的利息无偿转让给苏先生,以此对他在工作期间贡献的经济奖励。公司在签署协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证明上述债权的凭证交付苏先生,并分别向转让债权的主从债务人出具债权让与通知书,告知有关债权让与事宜,协助苏先生实现债权。事后,公司未按约定移交债权凭证、通知转让债权的主从债务人,经苏先生催讨公司仍未履行该义务,将债权转让凭证所涉及的金额,支付给苏先生。2009年4月29日,苏先生发函催告公司履行义务未果。2009年6月上旬,苏先生起诉到法院主张赔偿损失23.6万元。

  申欧汽车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赠与合同,随时可以撤销。认为苏先生不存在经济损失,公司没有义务进行赔偿。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季某在协议中约定受让苏先生股权,同时对苏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贡献的经济奖励,自愿将23.6万余元债权无偿转让给苏先生,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公司在苏先生催讨后,仍未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则应按约定赔偿苏先生的经济损失,遂判决苏先生胜诉。

公司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714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公司法律师团,我在公司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