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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确认书怎么写

2020-07-24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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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关于股权的问题我们对其不太了解,故为解决关于股权问题专门作出了解答,那么关于股权的内容在看完下面的文章后,对于股权这类问题一定会有所了解。那么,个人股权确认书怎么写?接下来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个人股权确认书怎么写的有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个人股权确认书怎么写

  甲方:贾**,身份证号:

  乙方:李**,身份证号:

  甲方拥有济南******有限公司的60%股权,乙方拥有济南******有限公司的40%股权,甲方是济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济南*******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已于2013年3月10日将其持有济南维*****有限公司的60%股权以人民币60万元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同意甲方不再担任济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完全退出该公司,不再具有该公司的任何股份和职务。

  (三)甲方已于2013年几月几日已向乙方将该公司财务、物品、文件资料、客户资料等一切全部交接完毕,济南维****有限公司的一切事物和债权债务都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乙方应在2013年几月几日前到工商登记办理变更手续,甲方应予协助。

  (五)无论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双方都认可甲方自2013年3月10起不再是济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再是其股东,也不再具有任何职务。不再具有该公司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济南******有限公司的任何债权债务均和甲方无关。

  (六)乙方应赔偿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2份,1份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个人股权确认书怎么写

  二、股权确认书有什么用

  股权确认书可以确定股东的身份。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一般认为,可以确认股权存在的证明有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股东登记、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五大证明。

  (1)公司章程 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称为公司的"宪法".

  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重要标志。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并规定"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东签署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2)股东名册 有关公司法律普遍要求各类公司形态都应置备格式规范的股东名册,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名册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重要证明,由于股东名册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登记,自然具有它的局限性。

  (3)出资证明书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是股东实际缴付资本的行为,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凭证。出资证明书也只是证权证券,而不是设权证券,并不能以没有出资证明书或没有规范的出资证明书否定真实出资者的股东资格。

  (4)工商机关股东登记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

  三、股权确认的证据有哪些

  1、公司章程

  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称为公司的"宪法".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重要标志。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并规定"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2、股东名册

  有关公司法律普遍要求各类公司形态都应置备格式规范的股东名册,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重要证明,由于股东名册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登记,自然具有它的局限性。

  3、出资证明书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是股东实际缴付资本的行为,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凭证。出资证明书也只是证权证券,而不是设权证券,并不能以没有出资证明书或没有规范的出资证明书否定真实出资者的股东资格。

  4、验资证明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从而使验资证明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5、工商机关股东登记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不能认为股东权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才创设出来的,工商登记的目的在于将股权的归属及其变化向社会公示与披露,基于此种宣示性作用,成为第三人确认公司股东的重要证据。

  6、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如果当事人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公司没有为其出具出资证明书,验资机构没有验资,工商登记上也无法查到他的股东登记资料。但是该当事人却真实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向公司实际缴付了出资,拥有注资凭单及财务账簿记载;或者实际享受了公司股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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