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公司股东能否退股

2019-02-03 22: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公司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公司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公司股东能否退股案情介绍:葛伏龙、李元友两个股东成立的屏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设在安徽省黟县屏山村,两个人各占50%的股份。后来有一天,其中一名股东李元友退出了公司。然而就在半年之后,这名原来的股东却又想回到公司来。这公司现在已经由留下来的那个股

  公司股东能否退股

  案情介绍:葛xx、李xx两个股东成立的屏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设在安徽省黟县屏山村,两个人各占50%的股份。后来有一天,其中一名股东李xx退出了公司。然而就在半年之后,这名原来的股东却又想回到公司来。

  这公司现在已经由留下来的那个股东葛xx的几个妹夫经营,大家都说,因为是一家子,公司相对来说好管理一些。

  公司原来的股东李xx打电话给葛xx,说他要回到公司。

  葛xx:因为我建设投资一年,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威望,名誉、知名度出去了,在屏山价值也提高了,所以他想过来,同时他听到,据人家反映,说我们要出手,把这个股份要出手给人家1000万块转让,他就想进来分成这500万资金。

  李xx:我现在儿子住校,我老婆回家,我一个人好像无业游民一样,天天下棋,打打牌,就是这些事情,没有其他的事情好做,也没有精力考虑目前做什么东西。我想继续管理,想把公司搞好,这对我自己个人也好,我想挣钱。

  李xx的要求遭到葛xx的拒绝之后,他便采取了下一步的行动,找到了律师,希望法律来帮助自己达成心愿。

  于是,就在2002年6月份,李x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当时退出公司时所签的那份协议是无效协议,从而恢复自己的股东身份。

  当时李xx退出公司时签的协议书内容是这样写的,经双方达成协议,李xx自愿退出屏山旅游股份。经过账务清算后,葛xx退给李xx股资款项13万元整。那么,双方既然已经签了协议,李xx是自愿退出公司,他为什么还要反悔呢?

  李xx:是他逼我出来的。

  李xx说自己当时根本就不愿意离开公司,这完全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为了说明这一点,他还专门在一个朋友的办公室里给我们再现了当时的情景。

  李xx:当时我站在那里,他的两个妹夫就坐在那里,当时葛xx拳头翘起来,一定要我退股,不退股就不行,好像要打人的这种意思,当时我看情况不对了,我就签了,好汉不吃眼前亏。

  李xx主张协议无效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不过,葛xx却表示,李xx说自己是被迫签的协议,口说无凭,其实这只是他要想回到公司找的一个理由而已。

  2000年的时候,葛xx因为在浙江金融系统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一直在四处寻找投资机会,就在这时,他从在黄山的同乡李xx那里得知了这样一件事情。

  葛xx:李xx提供一个消息,根据他的朋友说,(安徽)黟县的屏山有开发的设想,所以他打电话给我,我就赶过来,进行考察。

  葛xx考察的屏山村距黄山市70公里,目前还保留着明清时候修建的大量的古民居,在安徽众多的旅游景点中也可以说是独具特色。葛xx觉得,如果在这里开发旅游,把屏山村变成一个旅游景点的话,前景应该是非常看好。于是,葛xx和李xx两人很快就成立了屏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量好各出资25万,各占50%的股份。

  葛xx:因为我们跟他既是同乡又是朋友的关系,所以私人的关系比较好,所以搞50%也不成问题。

  除了这两个股东之外,公司成员还有三个人,分别是葛xx的妹夫李伯林、吕建祥,还有李xx的小舅子张文标。葛xx在浙江还有一些生意需要打理,所以,当时公司的主要事务,比方说修建石板路、恢复景点,都是由总经理李xx负责。

  葛xx:一年当中他基本上没有搞出什么成绩出来,所以我每次来,一个月我来一两次,来了听他们的反映,他天天打麻将,天天打牌,所以我们公司的基本建设比较缓慢。

  李伯林:这个路是我们现在修的,包括整个仿古的路都是花了100万左右,这个亭子都是我们花钱修的,根据老人的回忆,李xx在的时候,什么都不做,在村里打牌。

  李xx:不可能的,自己的一个公司,自己的钱拿出去了,为什么要打牌呢?为什么不做事,你要打牌的话,怎么可能从黄山市跑到屏山村,那么多路去打牌,那你能搞钱吗?

  李伯林:我们跟他合不拢。我说我们退出来,不搞了,给他搞了,那他说自己没有钱也没有能力,他不搞我不可能白白的扔掉了,总有一个人要去搞。

  所以,在葛xx和李伯林看来,协议的签订实在是双方的矛盾日积月累,最后不得不爆发的结果,退出公司是李xx的自愿行为.可是李xx却绝口否认葛xx他们所说的这种因果关系,同时表示,自己这么说其实是有证据的,那么,李xx拿出的是什么样的证据呢?

  李xx:就是这样一贯以来,我讲有什么事情我们就商量,有的大事情,我讲停车场、桥亭啊、小桥亭、菩萨亭,这个工程蛮大的,一修就是十几万、二十几万,他就是一个人做主。

  李xx说,公司成立以来,自己身为占公司50%股份的股东,不但经营决策上面插不上手,他甚至连财务账目都没看见过。

  李xx:我从来没有看过,我有时候讲把这个账目方面给我看一下,他说干什么,我又不乱来,他就是一个人,没有会计什么的,都是他一个人掌权的。

  李xx:他达到目的就是把我赶掉,前期都是投入不间断没有回报的,投入好就是硬件设施全部搞好以后,这个旅游门票都是坐在那里收的,他有这种想法就是把我赶掉,他自己想独吞。

  葛xx却表示,首先这两件事情不能为李xx作证,再说,这都是李xx对于自己心思的妄加揣测,根本就不符合事实,自己是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理所应当就应该由自己来做出决策。至于公司的财务账目,葛xx也承认,屏山公司成立至今,没有请过专门的会计,他说公司有一个小账本,公司成立至今所有的账目,都在上面,与李xx分家时,费用的清算也是依据这个小账本。

  李xx没有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看来他是不能做回公司的股东了。李xx的代理人却从那份协议上发现了一个新的问题。

  李xx的代理律师指出,李xx和葛xx签订的这份协议书并不是股权转让书,而是退股协议书。既然是退股协议书,那就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该是无效协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公司法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清偿责任的物质基础,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公司的股东不能抽回出资。 [page]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应视为无效。

  李xx的代理律师认为,这份协议书既然是退股协议书,就意味着葛xx他们抽回了出资,协议就应该是无效的。这个退股协议书,与后面的从公司里收取的款项结合在一起,就表现为一种抽逃资金,他足以影响本案对退股协议书的认定。

  葛xx:他自己提出来要求退出这个投资,那我们就写了一个条子。自己并不清楚退股和股权转让的区别。

  葛xx代理人:从这个退股协议书内容上反映来看,其实是两个股东之间就股权这个转让约定的内容。

  对于同样一份协议书,双方的代理人都分别给出了不同的解释。是退股还是股权转让,这将决定着协议内容是否有效。那么,应该如何判断这份协议书的性质呢?

  关键是要看用来支付给退出去一方股东的这样一个金钱,他的来源如何?如果这13万是来源于公司的财产,那说明葛xx他们抽逃了公司的资本金,这份协议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协议。如果这13万是葛xx自己拿的钱,那么这个协议就可以认定是股权转让协议。那么,这13万元到底是从哪拿出来的呢?

  葛xx:我在家里时候,在我自己浙江老家拿给他老婆舅,他老婆舅到我家里拿的。

  葛xx所说的老婆舅也就是李xx的小舅子张文标,事实是不是这样的呢?

  张文标:不是,葛xx的家里没有一分钱,都是公司里面的钱拿来用的。

  这笔钱到底是哪来的呢,双方各说各的话,不过,李xx代理律师却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这个问题上,葛xx其实应该拿出相应的证据。

  葛xx的代理人:这个就没有了,因为这个屏山旅游开发公司财务不是很完善,公司的工作人员说这个公司的账建立不完善,所以现在无法核对这个账目,在账目上看不出来。

  葛xx表示,因为是家族企业,所以没有财务的情况也是很正常的,不过,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他在法庭上陷入了被动。

  葛xx把股权转让协议书写成了退股协议书,这本身已经对他很不利了,然而,情况更加不妙的是,由于公司没有财务账目,他根本就拿不出证据,来证明13万资金不是抽逃出资。那么,这份协议书究竟是退股协议书还是股权转让协议书,法院最终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呢?

  2002年8月16日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并没有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13万的款项不属于公司资本,所以,法院认定退股协议内容无效。

  于是,葛xx很快就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到了二审法院的法庭上,双方争议的关键问题还是那个13万元的来源问题,葛xx坚称13万元是自己掏的腰包,而李xx则一口咬定这13万元是从公司拿的,双方又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调查取证的任务似乎就落到了法官的身上。

  法官王隼:因为当事人说他并没有用公司的资金来支付李xx,而是自己掏腰包的钱来支付了李xx,那么对于这个说法是正确还是不正确,我们没有证据。

  因为公司并没有正规的财务,更不存在什么财务报表,所以法院无法从账目上查询13万那笔资金的来源。这时,公司的开户账号引起了法院的注意。为此,法院专门去了一趟黄山市黟县农业银行查询公司的开户账号,农业银行的工作人员给予的查询结果是,屏山市旅游开发公司在签订协议的前四天,也就是在2001年11月28日到31日那段时间并没有流出13万的资金。

  法官王隼:所以我们感觉到他另外一方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反驳,就是说这个钱是从公司里面支付他们的,所以我们认为这个是不属于抽逃资金的行为。

  2002年12月16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经过法院调查,法院认为,双方所签的退股协议,其实质是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撤消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公司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821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公司法律师团,我在公司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