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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章和签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019-02-07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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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银邦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晋钧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海民初字第3749号原告北京银邦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斋堂大街45号508室。法定代表人付瑞林,董事长。被告王晋钧,男,汉族,1939年11月10日出生

  北京xx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王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海民初字第3749号

  法定代表人付xx,董事长。

  被告王xx,男,汉族,1939年11月10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石嘴山区中街居委会一院18栋5号。

  原告北京xx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王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婉平、董梅,被告王xx委托代理人齐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诉称,2001年3月,北京凌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公司)合法成立,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木林,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公司股东组成为上海凌云幕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幕墙公司)、北京方正新天地、北京保利华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02年6月,幕墙公司将其所持有的3500万元股权份额中的3000万元份额转让与xx公司,在支付了相应的转让价款后,经过股东变更登记,xx公司成了凌云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凌云公司60%的股权。2008年初,xx公司在整合公司资产过程中,发现xx公司所持有的60%股份的凌云公司已经进行了名称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为北京世纪泰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xx公司在凌云公司拥有的60%股权在这次变更中不翼而飞。后经调查发现,早在2006年10月16日,泰和公司董事长赵云安使用虚假的xx公司公章,模仿吴熙恩(吴熙恩为xx公司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10月16日吴熙恩已不再担任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假冒xx公司的名义分别与王xx和赵万章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xx公司所合法持有的泰和公司40%股权非法转让与王xx持有,将20%股权非法转让与赵万章持有(已另案起诉)。故x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xx公司与王xx于2006年10月16日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王xx辩称,xx公司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我承认,我没有与xx公司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

  经本院审查,王xx承认xx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北京xx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王xx于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北京xx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 琤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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