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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首次出资额及出资期限的变化

2015-07-31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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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认缴制”不是“空头支票”,公司股东们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详细载明,各自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出资比例及数额;各自出资的方式,是现金、知识产权还是其他可当作产权物化的资产;各个股东自主约定后统一的出资期限。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修改后全部用技术出资或者其他可以评估的实物出资均可成为现实。

  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其废除了对了股东首次出资额、出资期限及注册最低限额的强制性要求,将公司章程的“宪法”的职能大大提升,对于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变更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认缴制”不是“空头支票”,公司股东们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详细载明,各自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出资比例及数额;各自出资的方式,是现金、知识产权还是其他可当作产权物化的资产;各个股东自主约定后统一的出资期限。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修改后全部用技术出资或者其他可以评估的实物出资均可成为现实。但是同样也面临风险,在技术出资和实物出资方面对资产评估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必须做到公允、公平,否则虚报资产对投资人和企业来说都是有害无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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