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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清算方案

2019-07-16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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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公司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解散事由,不再继续运行时,需要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的剩余财产,终结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个过程就叫做清算。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应当制定公司注销清算方案。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

  一、公司注销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是由清算组在整理公司财产后制定的。

  清算方案模板

  因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制定如下清算方案:

  1、股东会决议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的比例分配。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6、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股东签字:

一、公司注销清算方案

  二、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清算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注销清算方案是清算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法律规定再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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