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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商业机密如何定罪量刑

2017-12-22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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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许多不法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未经商业权利人允许,通过不正当的手段盗取、披露、使用商业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使得商业秘密权利人因此遭受重大的损失。那么,盗取商业机密如何定罪量刑的呢?关于这个问题,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认定问题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难。

  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关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上存在问题。

  (2)对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的鉴定问题。

  如果具备鉴定的条件的话,有关技术信息应当委托专业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因为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时,往往会涉及很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官对这类专业技术又知之甚少,如何来认定该专业技术属商业秘密。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权威的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专业人员对专业技术的国内外最新情况比较了解,其通过对资料检索并进行对比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据以定案的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当庭质证并听取双方意见后,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后决定是否采信。

  二、盗取商业机密该如何定罪量刑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四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为人需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需要说明的是单位也可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二是案涉的秘密需要是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三是行为人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四是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四个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及国家有关规章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所谓带来经济利益和具有实用性,是指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带来现实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三、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计算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如何计算权商业秘密被侵犯造成的损失,相关刑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指导文件并无规定,借鉴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来认定损失,是司法实践中采用最多的一种方法。一般有三种计算模式,首先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的损失;其次是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第三是以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用作为补充计算模式。

  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实施了上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的: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上文介绍,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为职务或者业务知悉商业秘密内容后,擅自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并将非法所得据为已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的,似应根据情节与主体身份,认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看完上文的介绍,如果您对盗取商业机密如何定罪量刑还存在疑惑的或者遇到这方面的律师的,建议直接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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