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商业贿赂案件查办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定性难的问题。
发现难。随着相关部门加大打击商业贿赂力度,商业贿赂的手段越来越隐蔽。行贿方通常以商业回报为名,巧立名目将行贿款列入生产成本,以合法开支入账。同时,由于当事人双方均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受贿方与行贿方容易形成攻守同盟,行贿方也通常采取回避或者不提供行贿证据的手段,共同应对执法部门检查。
取证难。由于商业贿赂涉及某些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往往不配合,增加了执法部门的办案困难。行贿方往往只设立暗账,甚至不建账,行贿时多以个人名义送无记名大额购物卡、银行卡或组织旅游,套取现金后,再用其他发票冲账,在财务凭证中难以直接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虽规定“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但检查对象在拒不接受检查时,工商部门缺少其他强制措施,容易陷入取证难的困境。
定性难。有些商业贿赂行为是以合同的形式进行的,如果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时,忽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下条款之间的联系,仅仅根据该法第八条单个条款的规定予以分析,容易造成对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的不准确、表面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