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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可以规定迟到罚款、旷工扣工资等内容吗?

2016-12-02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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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有序地运作,将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公司一般会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做出处罚,但是公司是否考虑过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呢?

  1、怎么认定公司规章的合法性?

  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生效要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合法的规章制度应经过以下程序:

  审核提出程序→平等协商程序→公示程序

  首先,审核是否属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提出,重大事项包括: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劳动安全卫生;

  (5)保险福利;

  (6)职工培训;

  (7)劳动纪律;

  (8)劳动定额管理;

  (9)其他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其次,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或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最后,应当依法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公示为企业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条件。

  2、公司规章可以规定迟到罚款吗?

  罚款实质上是一种剥夺员工财产权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据相关行政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授权范围内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企业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没有罚款权。

  在198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的确规定了企业罚款权,但是该条例已经于2008年被废止。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企业罚款权。

  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也大都认为用人单位无权直接对职工进行罚款,企业的多数罚款均是无效的,职工有权不予支付或讨回。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要规范员工纪律,直接罚款的方法显然是不可取的。

  3、公司规章规定旷工扣工资合法吗?

  旷工扣工资,旷一扣二,还是旷一扣三,超过当天的部分都是对职工的经济处罚。目前,对企业有无对职工罚款权,实践中是由争议的。一部分人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企业罚款权没有了法律依据,企业不能对职工进行罚款;另一部分人认为,《劳动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管理的权利,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过公示的,规定了对旷工处罚的,应当有效。

  4、公司规定员工离职不提前30天通知要赔偿一个月的工资有效吗?

  很多公司为了避免员工随意离职,在劳动合同中或者企业规章制度中都可能会出现这么一条:员工离职不提前30天通知的要赔偿单位一个月的工资。这种规定有效吗?

  明确告诉你: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未提前30天通知有什么法律后果,而且法律也规定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用人单位只能在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要求赔偿损失(很多情况下不会造成损失,即使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也很难举证),不能在合同中提前将损失以违约金的形式固定下来。而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此种情形也不符合规定。

  所以,公司规定员工离职不提前30天通知要赔偿一个月的工资是无效的!

  5、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离职手续办完必须三个月后才能拿到工资是否合法?

  是不合法的,提供劳动获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任何一位劳动者只要为公司提供了劳动的,就有权利拿到应得的报酬,公司以任何理由拒不支付或延迟劳动报酬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需要承担风险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应在办理好离职手续时一次性付清的工资。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6、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就一定能开除吗?

  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也就是说,只有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方才能够行使单方解除权。而关于“严重”的确定,小编认为应当从物品价值(如私自将公司财物带回家占为己用)、情节、过错程度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评判,而不能只以用人单位自身的单方面的评判予以认定。

  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雇,要给经济补偿金吗?

  朱某原是某信息科技公司的项目经理,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合同期限自2011年2月5日起至2014年2月4日止,月工资8000元;并约定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6月12日,朱某接到公司的辞退通知书,理由是朱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至少3次对客户不礼貌,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因酒醉擅离职守,致使在客户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到位,给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至少一次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以至于该同事要求辞职,给公司项目运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朱某认为,公司辞退他没有正当理由,按照《劳动法》规定,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提前30日通知。在与公司交涉未果后,朱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他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和因没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8000元,仲裁委没有支持朱某这项申诉请求。朱某对仲裁结果不服,于是,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列举的朱某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客观存在,同时,该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明文规定,员工对客户不礼貌,与客户争执吵闹的;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或公司声誉的;擅离职守,违反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均属于严重过失,公司按情节严重程度有权作出直至辞退的处理,并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同样也驳回了朱某的该项起诉。

  [评析]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依本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这起争议中,劳动者对《劳动法》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显然是有误解的,以为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就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第(二)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由此表明,朱某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部门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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