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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经营不给分红 能起诉退还全部投资吗

2015-11-24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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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辛集市龙先生咨询:三年前,我与两位朋友每人出资100万元,合伙投资建设了一个批发市场项目,刚开始时,我负责财务,他们二人负责市场招商及运营,市场招商完成后,他们声称为了节税需要,找了个有注册会计师...

  辛集市龙先生咨询:三年前,我与两位朋友每人出资100万元,合伙投资建设了一个批发市场项目,刚开始时,我负责财务,他们二人负责市场招商及运营,市场招商完成后,他们声称为了节税需要,找了个有注册会计师证的会计替换了我的职务,我于是就彻底退出了批发市场的实际经营。前两年,他们每年还给我分红,但自今年开始,他们称市场经营不景气,就拒绝给我分红。而据称,最近由于他们二人之间因利益分配也发生了矛盾,上个月,批发市场的经营已基本陷于停顿。如今我想了解的是,现在,我能起诉这两位朋友,要求他们退回我的全部出资吗?

  律师解答:按照《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龙先生与其两位朋友的合伙应属于普通合伙。《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规定,未经结算和清算,龙先生不能直接起诉要求他的两位朋友退回自己的全部出资。因为从理论上来说,如果三人合伙经营的批发市场事务经结算或清算是盈余或者持平,才有可能退还合伙资金。如果是亏损,那么龙先生不仅不能收回全部出资,而且还有可能将其出资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一并用于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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