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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9-02-03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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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使公司资本过剩,这时再维持过量的资本,势必造成公司资本的凝滞,不利于公司资本的使用效益,适当减少公司资本会使各方受益。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减少资本的程序问题,二是对债权人的保护问题。公司资产

  由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使公司资本过剩,这时再维持过量的资本,势必造成公司资本的凝滞,不利于公司资本的使用效益,适当减少公司资本会使各方受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减少资本的程序问题,二是对债权人的保护问题。公司资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公司减资,一般会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削弱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因此,在法律上,公司减资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必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一、关于减资的程序问题

  股东会行使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董事会没有此项权利。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股东会会议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同时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关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本制度,在公司制度中贯彻“资本三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充实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使法律允许减资,也设置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减资的财务界限、股东会决议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程序、债务的处理或担保、注册登记程序以及向股东返还资本的条件等。

  关于减资中对债权人保护的程序,我国公司法明确了通知和公告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要求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既包括债权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人,也包括债权尚未到期的债权人,未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担保的权利依据是:公司资本具有公信力,债权人是基于原有资本的信用与债务人进行交易的,如果公司有权对该类债务不予清偿,则公司可轻松地利用减资来逃避债务。

  同时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之,公司减资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同时必须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page]公司减资的主要认知[/page]

  认知1,减资,是不可回避的商业现实,允许减资是一个共识。

  中国台湾公司法禁止有限公司减资的思路,是一个没有正当性的例外。

  认知2,减资,是公司根本性结构变化,影响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

  一个合理的推论是,能兼顾效率、平等、公正的理念,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并维护类别股东与小股东的权益免受侵蚀的设计,是最优设计。一个最优的设计,应该是现实的、低成本的、互惠的设计。美国的偿债能力标尺,是最为现实的“资产维持”的经典例证,而德国的简易减资则是考虑到了成本的因素,英国立法建议中的安排“董事的偿债能力声明或加上审计人员的报告”,或许是一个互惠的安排,远比启动债权人保障程序,要考虑全方位一些;

  认知3,减资,在现代融资与资本运作多元化的时代,变得复杂而多变,体系化考虑并辅以精致规则是难以回避的选择。

  美国的思路是将发生类似效果的行为,如分配、回购、回赎或转换设定为同一标尺,但分别安排;德国单列股份回赎引发的减资;英国介乎其中。

  认知4,减资,英美法系属于董事的商业判断,而大陆法系往往配置给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如果是基于董事的商业判断的话,那么,规制董事的行为往往比规制静态的资产负债表的账户要有效的多。如果是股东大会决议的话,减资的程序成本升高,而法律的初始目的未必会好到哪里。减资的决议留给董事的判断,将是一个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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