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过程中涉及到动产的转移,不动产及土地无形资产的变更,对于其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由于是企业重组合并,这些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