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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怎么发行公司债券

2018-09-11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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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券作为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是需要具有一定严格条件的,而非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又有所不同。那么非上市公司怎么发行公司债券呢?大家或许对其很好奇,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整理有关非上市公司怎么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知识。

  对于资金短缺的企业来说,发行债券是个很好的资金筹集方式,不过非上市公司有不同的规定。那么以下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非上市公司怎么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知识。

  一、未上市公司能否发行公司债券

  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这意味着备受市场关注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正式启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人士表示,发行私募债券,为广大中小企业新增有效融资渠道,将缓解我国长期存在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首批中小企业私募债品种有望于6月中旬推出。

  根据“试点办法”,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人为未上市中小微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发行人净资产和赢利能力等没有硬性要求,由承销商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资金用途进行把握即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要求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并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此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可分别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和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及证券公司柜台进行转让。

  由于门槛很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完全市场化的信用债券品种,从投资角度来说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品种,并不适合所有投资者。因此,为保护投资者,“试点办法”明确要求对试点初期参与私募债的投资者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只有符合条件、具备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才可认购和受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同时,为控制风险,“试点办法”在借鉴公司债现有的受托管理人制度、债券持有人大会等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发行人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建立偿债保障金机制。

  二、发行条件

  1、资产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对累计发行债券的限制规定: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盈利要求: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用途要求: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利率要求: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三、非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程序

  对于发行企业债,在企业确定发行意向之后建议首先确定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配合企业以及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1、确定发行主体;

  2、确定担保人或担保方式,担保通常有第三方担保、土地抵押担保、设立偿债基金等方式;

  3、确定筹集资金的使用项目;

  4、确定其他中介机构;

  5、确定发行方案;

  6、主承销商协助向地方发改委提出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

  7、主承销商协助企业建立与主管部门的关系;

  8、制作申请材料并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9、发行和承销准备工作;

  10、发行事宜包括销售、划款、承销工作汇报、验资等;

  11、其他工作包括信息披露、在每个环节作企业的顾问等。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未上市公司是否能发行债券和非上市公司的发行条件,以及非上市公司的发行程序,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非上市公司怎么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知识。若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询问,欢迎来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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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发行债券
你好,公司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五十九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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