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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物出资怎么评估

2019-09-04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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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有很多种方式,可以选择货币出资亦或是非货币出资,选择非货币出资的则需要对出资物进行评估折价,所以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股东实物出资怎么评估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找法网。

  一、股东实物出资怎么评估

  用于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能以某种公平的方法评估折价,换算为现金,这是因为现物出资的对价为股份或出资额,如不能换算为现金,则无法给付股份或确定其在资本总额中的比例。

股东实物出资怎么评估

  二、实物出资的条件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出资。一般来讲,可以用于出资的实物应具备以下条件或特征:

  1、该实物可以通过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和计算

  2、该实物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股东取得股权是以牺牲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将其持有的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为代价的,因此,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财产必须具备产权的可转让性,使其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由公司对该出资财产独立享有所有权。

  3、该实物对被投资公司应具有有益性

  有益性指该出资的实物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能够为公司带来实际利用价值。在我国公司登记实务中,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对有益性做了严格的规定,如《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4条规定,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厂房、办公用房、设备设施、机器、仓库、运输工具以及的生产资料。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实物必须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因此,与公司营业无关紧要之物一般不宜用来出资。

  4、该实物上未设担保

  由于《公司法》 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实物作价入股后,依照《公司法》规定具有不可抽回的性质,应当由公司支配。因此,设立担保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

  三、实物出资应提供的基本资料

  1、设立企业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委托代理人文件,股东会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纪要。

  4、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是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资产负债表。

  5、投入资本明细表。

  6、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用于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能以某种公平的方法评估折价,换算为现金,否则则无法给付股份或确定其在资本总额中的比例。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股东实物出资怎么评估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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