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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有了新依据

2019-01-08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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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农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豫工商〔2006〕70号),就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

近日,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农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豫工商〔2006〕70号),就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

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可以申请工商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相应的营业执照。

三、对以农民为主体申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39号)要求,符合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按有限公司登记;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按合伙企业登记;符合个人设立条件的,按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可核准为:行政区划+字号(商号)+产业类别+合作社或行政区划+字号(商号)+产业类别+合作社+有限公司。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时要放宽场地、资金、活动范围条件的限制,只要农民自愿加入、有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组织机构的,并有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就准予登记发照。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注册大厅开通“为农服务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制定专门的受理人员,免费为农民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帮助农民制作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书面资料。对提交注册登记资料齐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的有关股本结构材料中应当载明从事生产的社员姓名(名称)、认购的股金、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等。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应当占注册资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合作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经营范围还涉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核定其经营范围时应明确服务的具体内容。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农业部门要加强配合、互通信息,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积极营造良好的环境。农业部门要定期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了解、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信息,并要加强辅导和培训,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规范利益分配机制,切实搞好生产经营、技术推广、产品营销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 农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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