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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私营经济注册登记

2019-01-10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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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个体工商户登记一、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所需材料(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

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一)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

(二)变更登记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十元。

(三)补发营业执照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

(四)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及办理时限

登记程序:受理—审核—发照;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3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核准时限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为30日内。

办理时限: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及年检验照为1个工作日(即来即办)。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一、设立登记

(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二、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1.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关于产权的证明或说明)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3.变更投资人的,应当提供新负责人的照片(一寸2张)、身份证明、履历表。

4.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相关材料。以年为单位的经营期限的起止时间的确定打印,应当将终止时间提前1日标注。


三、注销登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公章。

(三)分支机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四、个人独资企业年度检验

   主要检查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经营场所是否与核准的企业名称、经营场所一致;是否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事经营;投资人的姓名、住址、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增减分支机构;登记事项是否变动,有无出租、涂改、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和其他应审查的事项。提交的年检报告书及各项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page]


五、时间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年度检验时间是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个人独资企业年度检验应提交的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登记

一、设立登记

(一)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入伙与退伙: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登记

(一)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关于产权的证明或说明)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3.变更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合伙人变更执行合伙事务负责人的会议决议: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负责人的照片(一寸2张)、身份证、履历表。

4.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合伙人的,应当提交新合伙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6.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相关材料。以年为单位的经营期限的起止时间的确定打印,应当将终止时间提前1日标注。

三、注销登记

(一)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公章。

四、分支机构设立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加盖合伙企业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合伙企业年度检验

  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提交的年度检验文件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

1、年检时间: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登记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合伙企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最迟不得超过3月15日。

2、年检提交文件: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工商执照正、副本等文件。分支机构年检,应持合伙企业工农业执照复印件到其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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