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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2019-01-06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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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12月25日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许可方式:直接申请。行政许可条件(《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12月25日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许可方式:直接申请。 行政许可条件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12月25日修订)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申请材料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十九条,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本实施细则规定)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由公司董事会出具,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加盖发起人公章,或由出席会议发起人的代理人签字(应附发起人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公司章程;
①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规定;
②章程由发起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①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的提交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④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⑤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9、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①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创立大会决议;
②创立大会决议应明确董事、监事姓名,由发起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
③经理的聘任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④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10、董事长的任职证明;
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13、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交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其他材料。
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下载申请表格《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行政许可时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行政许可收费
收费标准: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收费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7]1707号)。

注: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134号令《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开展有关项目还须提供政府前置批文,主要行业有:国际货运代理、仓储、运输、医疗机构、药品、药具、医疗器械、安技防、成品油、原油、书报、杂志、基础电信、增值电信、网络服务、人才中介、职业介绍、农药、兽药、印刷、互联网服务、娱乐、速递、投递、拍卖、典当、音像制品、保险、银行、建筑、会计、办学、法律服务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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