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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新规

2019-01-21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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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基金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新规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北京消息(记者林坚)针对当前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为了维护基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关

基金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新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消息 (记者 林坚)针对当前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过程中出现的
一些不规范行为,为了维护基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
通知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受让方的资格作了规定,如实收资本
不少于三亿元、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以及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
规定的其它条件。受让方拟成为第一大股东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属于依
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以及中国证监会根据审
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通知规定,受让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受让方必须是实
际出资人,不得通过股权托管、秘密协议等形式受让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
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的规定。禁止采用虚报转让价格等欺诈手段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通知要求,股东与股东以外的机构签订出资转让协议后,转让双方应当将转
让情况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并保证转让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股东会对出资转让事项进行表决。转让双方
应当向股东会提交转让文件。股东会有权要求转让双方受让人进一步提供其它
相关说明。
通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出资,公司原
有股东的新增出资、新增股东的出资一年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
情形除外。
通知还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通知的出资转让行为,中国证监会
将根据情节采取拒绝受理当事人从事证券或者基金业务的申请、取消相关业务
资格、禁止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等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
律责任。

●[新闻分析] 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
通知》,这对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行为,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维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及时、正确和必要的。
近一段时期,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成为市场上的热门话题,引起了
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是一种市场行为,合法、合规、规范
地进行,将有利于优化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提升基金公司管理水平,进而
使基金持有人受益,因此,正常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也应看到,当前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
行为。例如,有的公司股东不遵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无视其他股东
的优先受让权,私下与他人谈判和签署出资转让协议;有的股东缺乏诚信观念,
仅以出价高低选择受让方,而不对其资格、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严格考察,一定
程度上危及到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持有人利益;还有一些机构和个人为达到入
主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采取秘密协议、高价收购、内外联手等手段,试图控制
基金管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是“他人”资产,从国际经验来看,股东出资与其管理
的资产规模相比悬殊很大,而且公司越发展,管理的资产规模越大,这种“杠杆
效应”特征就越明显。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性质决定了“诚信、规范”是其立
业之本,公司股东、董事、经营层只有牢固树立基金持有人利益至上的经营理
念,才能得到市场的信任和肯定,求得公司的长远发展。
同时,对基金市场的监管者来说,维持公平的市场秩序,保护基金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维护广大投资者对基金市场的信心,当是监管机关的重要任务。
从内容上看,通知首先强调了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要依法进行;维
护原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对出资受让方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受让方必须是
实际出资人;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等内容。
其次,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转让出资,转让双方需提交的材
料,如通知规定,受让方应向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基本情况、关联关系说
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目的等一系列文件,以便于股东会对受让方资格进行审
查。股权转让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监督。对
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出资转让申请文件,通知规定:除按《关于基金管理公
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提交材料外,还应报送转让双方向基金管理
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转让文件、拟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受让方就基金管理公司经营
方针、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计划书等。
此外,通知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行为进行审慎性
监管的指导思想。
可以看出,通知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程序,为
防范出资转让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是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场秩序的有力举措。相信随着证券市场诚信体
系的建立,随着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的不断完善
,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的不断增强,年轻的中国基金业定会朝着健康、规范的方向
发展。(记者 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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