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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章程

2019-01-17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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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合伙人为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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