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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办事处注册规定

2012-11-08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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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名词解释: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办事处:办事处指政府处理事务的一...

名词解释: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办事处:办事处指政府处理事务的一个部门或行政单位,前者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联合国欧洲办事处等,后者如中国各地的街道办事处等。

  分公司与办事处登记的规定

  分公司登记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缴足全部出资或者已按规定缴付法定最低限额的首期出资且未超过下一期出资期限的,可申请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应在公司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业务。

  保税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可在本市申请设立分公司,但公司经营范围中明确表述仅限公司在保税区内经营的,其在本市设立的分公司只能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业务。

  办事处登记与监督管理。

  依据《执行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

  外商投资公司的办事机构不得从事商品加工、制造和销售以及与上述业务有关的采购、推销、仓储、配送、安装、调试、维修等活动;不得承揽业务、直接提供服务或代总公司签订销售、服务合同及收取费用等。从事上述活动的,视为办事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应办理分公司的登记注册。

  关于办事机构的登记问题,《执行意见》明确了处理办法,即,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并未禁止公司办事机构的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设立从事业务联络的办事机构,无须办理工商登记。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办事机构不再纳入工商登记后,外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继续对其监管,禁止其从事经营活动。各被授权局以及从事属地监管的基层工商所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对于办事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应当突出重点,注意把握执法尺度。对于以办事机构名义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直接从事服务提供的,依法严格查处;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以疏导、规范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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