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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2019-01-11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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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办理程序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成都市邛崃工商局注册登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成都市邛崃工商局注册登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即应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7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在承诺期限日,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在工商窗口领取空表)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登记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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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个人独资营业执照法人变更了,税务登记证没变更,我该怎么办?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5.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 4.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5.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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