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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逃债有哪些表现

2019-12-02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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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企业运营出现了问题,债权到了它无法负担的情况下就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但一旦申请破产后企业就无法继续在经营下去了,不少人不愿意这么做,但又想解决债权,于是就做了破产逃债行为。那么企业破产逃债有哪些表现?请随找法网小编一同阅读下文了解。

  一、企业破产逃债有哪些表现

  企业破产逃债,一般有以下表现:

  1、破产企业故意隐瞒财产,缩小破产财产范围,想法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赔偿比例。

  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时,一些企业只对固定资产进行估价和作价,忽略了企业的无形资产,比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对无形资产不作价、不评估。

  在无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有的企业甚至不按破产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价,故意压低破产财产的作价金额,使债务率超过实际负债率,形成无资产清偿债务的局面。

  2、破产企业“恶意”破产,故意转移财产,另立公司或划小核算单位,搞空壳破产。

  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默许和纵容下,一些企业通过改制,抽逃资产,使原单位名存实亡,债务悬空,待破产清算结束免去余债后,以原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基础再重新开张。甚至出现了企业一面静悄悄地酝酿破产,一面又紧锣密鼓地投资办新厂的怪事。

  3、破产企业违法操作,随意拔高职工安置费等优先受偿费用,使企业无产可破。

  目前,在企业破产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种做法:即根据职工人数和破产企业资产状况,首先从破产财产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作为职工安置费。

企业破产逃债有哪些表现

  二、企业破产逃债对策答疑

  网友提问:

  企业“破产逃债”现象的对策有哪些?如何应对?

  律师回答:

  1、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减少行政干预

  在正确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工作中的作用的同时,应尽量减少行政力量对企业的干预,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破产工作的影响。企业破产是市场行为,而不能是政府行为,政府在企业破产工作中应依法办事,创造推行与破产制度相适宜的法制环境,从大局出发,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外地与本地、发展与稳定等方面的关系,要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发生。对清算组的工作,评估机构的活动,资产变现的方式,人民法院都应当直接介入并加强监督。

  2、完善破产立法,规范破产行为

  我国现行破产法立法宗旨偏重于企业改革,对实现债务人公平清偿重视不够,从司法实践看,该法从指导思想到具体内容已不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修改和完善破产法已迫在眉睫。破产法应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因怠于申请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的,法定代表人应受相应的法律制裁。鉴于当前债务人有预谋地“破产逃债”的情况较为普遍,破产法应明文规定,债权人有权依法起诉恶意逃债的债务人。由于破产案件非常复杂,对案件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建议在中院、高院设专门的破产法庭。应参照国际惯例,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应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当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管理人成为破产企业的清算人,负责对企业的财产清理、估价、变卖和分配。适当增大债权人会议权利,加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担保物权的实现。增加完善有关的破产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大对破产犯罪的打击力度。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也应加强对国有破产企业的监督,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也应依法处理。

  3、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建立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以有效解决破产财产变现的现状,既减轻债权人的负担,又盘活破产企业资产,避免资源浪费。发展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使他们在企业的评估、管理、拍卖、清算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有关费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缓解企业破产压力,缓冲社会矛盾,解除企业破产后顾之忧,从而使企业破产规范进行,债权人权益得以实现。

  以上就是企业破产逃债有哪些表现的解答。企业破产逃债的现象之一是债务人在申请企业破产前,就进行假破产,又或者是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后至法院破产期间,进行逃债欺诈活动。相关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而且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在线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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