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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规定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

2019-03-07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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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

    《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除了上述情形,《破产法》还规定了终止重整程序的其他情形,主要有: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也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且对于剩下的债权,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此外,重整计划被终止执行后,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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