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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吊销的法律问题

2019-03-04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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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因违法行为和不参加年检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简称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机关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实践中,经常遇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因经济纠纷被起诉,于是就产生了诉讼主体...

导读: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因违法行为和不参加年检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简称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机关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实践中,经常遇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因经济纠纷被起诉,于是就产生了诉讼主体的确定、清算责任的承担等相关法律问题。

  1 公司吊销执照后的主体资格

  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八种情形下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但没有强调清算和注销登记事项。同时规定五种情形下公司要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申请注销登记,这其中不包括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另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否进行清算和注销登记,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认等问题,《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改完善之前,可以借助《民法通则》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来解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所产生的有关法律问题。《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消、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一种,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等于法人资格立即消灭,仅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应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根据《民法通则》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才归于消灭。清算期间,企业法人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它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 公司吊销执照后的诉讼主体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和应诉;没有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对不同性质的公司确定其清算主体是诉讼的关键。按照规定,公司清算主体是公司股东或有股东性质的上级主管部门。针对我国不同性质的公司,对清算主体归纳如下:

  (1)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终止后,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主体。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全体股东都是清算主体。

  (3)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选定股东人选组成。因此,只有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才是清算主体。但如果股东大会不选定股东人选,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清算组由股东大会选定股东组成的规定,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为清算主体。董事会由公司的主要股东组成,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负有公司终止后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在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下,法院有权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指定清算组是法院的一项职权,法院指定公司董事会进行清算,符合公司法规定。

  3 公司吊销执照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若清算主体不尽清算责任,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的,清算主体为被告或清算主体和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可以结合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判令清算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现行的法律背景下,清算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1)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清算责任以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过程中,要尽量保全公司的财产,采取合法的措施回收公司的债权,实现公司的财产保值,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清算主体不采取措施清理债权债务,债权人起诉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判令清算主体在限定期限内依照《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2)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当清算主体在法院判决限定的时间内不尽清算责任或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长时间内不清理企业财产,造成企业财产流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的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当承担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清算主体不对债权人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对积极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消极(不作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在裁判中,可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终止应当清理债权债务的规定和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另外,法院也可以参照《破产法》关于破产清算人的赔偿责任的思路。破产清算人与清算主体的共同点是均对企业负有清算责任,前者违反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时要承担责任,后者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违反义务更应当承担责任。

  (3)投资不足的补偿责任。清算主体具有实际上的股东地位,当清算主体存在对所开办的公司投资不足的情况时,法院可以判令清算主体补足投资,承担补偿责任。这是依据作为股东的清算主体违反其在开办企业时的投资承诺,因而补偿责任具有违约责任的性质。另外,我国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开办单位投资不足应当进行补足,所以清算主体的补偿责任同时具有法定责任的性质。

  (4)虚假清理承诺的清偿责任。当清算主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承诺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而实际上又未予清理时,清算主体应当承担对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因为清算主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该承诺具有对公承诺的效力。法律允许任何人承诺承担他人的债务,不限制第三人主动加入到债务承担中。既然清算主体的承诺有对公承诺的性质,清算主体就有义务承担对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这种债务承担与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则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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