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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工会举办为职工服务的第三产业的通知

2019-01-03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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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国以来,各级工会建设了一批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体育馆(场)、业余学校、业余大学、技术协作交流站、国际海员俱乐部、工人报社、工人杂志社、工人疗(休)养院、职工对外交流中心等为职工服务的事业。这...

  建国以来,各级工会建设了一批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体育馆(场)、业余学校、业余大学、技术协作交流站、国际海员俱乐部、工人报社、工人杂志社、工人疗(休)养院、职工对外交流中心等为职工服务的事业。这些活动阵地吸引和团结了广大职工群众,在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和文化技术水平,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增进职工身心健康,促进生产建设等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近几年来,有些工会和工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在解决职工吃饭难、做衣难、孩子入托难、子女就业难等方面收到了较好的成效。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工会工作要围绕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多为企业和职工以及整个社会办好事、办实事,大力兴办为职工服务的第三产业的指示精神,现对工会系统举办为职工服务的第三产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会和各级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不属于党政机关范畴。基层工会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事业单位在不改变为职工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方向,不减少原有的服务项目,不降低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兴办一些企业和新的事业:

  1、根据条件可兴办经营方便职工的食品和百货小卖部、餐厅(包括冷饮、茶座等)、招待所、理发馆、浴池、缝纫社、托儿所、幼儿园等企、事业及业余学校、业余大学的校办工厂。这些服务设施,可以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凡实行对外营业的各经济实体,都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根据生产和科技攻关的需要,可以组织有技术专长的退、离休职工和在职职工举办技术协作、技术咨询活动,可以办有偿技术服务的经营单位和常设技术市场。在职职工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技协活动,要经企业行政同意,收入要合理协商分一部分给职工所在单位。并应处理好完成本职工作和参加技协活动的关系,不能影响本职工作。

  3、基层工会有条件的可以组织企、事业的编余人员、待业青年和职工家属等,兴办集体性质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小型加工修理企业。利用企业的边角余料,搞一些加工修理业务。但是,对于边角余料原来已有供货对象的,应首先保证供货对象的需要。

  二、县、市以上工会为适应接待工会外宾、港澳职工和国内旅游以及经济技术交流的需要,可根据各自条件兴办“职工之家”和旅行社,举办技术咨询和有偿技术服务,以及兴办服务性的企、事业。但不得经营商业企业。兴办旅行社,可遵照国务院国发〔1985〕70号文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审批注册手续。对外营业的经济实体也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中发〔1984〕27号、中办发〔1985〕41号和国发〔1985〕70号文件精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县、市以上工会办的经营性企业,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工会机关干部不得兼任所办企业的领导职务。工会机关干部不得与工会举办的各经济实体的经济利益挂钩。企、事业单位上交主管工会的税后利润,不得用于主管工会机关的集体福利,不得用于提高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发放奖金。

  三、各级工会举办的企、事业,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令。严禁非法经营,以权谋私,不得从事倒买倒卖和以牟利为主要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批发业务。工会举办的企、事业,要本着微利原则,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一切收支都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专款专用。经营性的收入和所得利润除经批准减、免税的外,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法令规定缴纳税款,并按照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税后利润除一部份上交主管工会用于发展工会事业,为职工群众办更多的好事、实事外,其余部份留在本单位,大部分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少部分作为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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