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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使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失效]

2019-01-03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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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宣布失效国务院国发〔1982〕61号文件规定:"国营工业、交通、...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宣布失效

  国务院国发〔1982〕61号文件规定:“国营工业、交通、商业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只能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不能用于新建项目和其他支出”。对于这条规定,有的地区和部门理解不一,要求明确。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解释如下:

  国务院国发〔1982〕61号文件中所说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是从广义上讲的,它的范围包括:设备更新和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重建;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综合利用原材料,处理“三废”措施;试制新产品措施;劳动安全保护措施;添置零星固定资产等。但这项专用基金不得用于新建、扩建附属企业、独立车间等基本建设项目及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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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使用范围是什么?请问支票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支票的使用范围具体有以下: 自2007年6月25日起支票实现了全国通用,异城之间也可使用支票进行支付,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已于2007年6月25日建成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实现了支票在全国范围的互通使用,这样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持任何一家银行的支票均可在境内所有地区办理支付。 1、普通支票的运用范围普通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可以转账,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单位、个人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和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可以使用支票。 2、定额支票的运用范围定额支票是收购单位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向农户支付收购农副产品款项的票据。 定额支票的面额和结算期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需要确定。定额支票自银行签发后生效。 定额支票不记名、挂失。收购单位在结算农副产品价款时,是付现金还是使用定额支票,由农户自由选择。 收购单位和农户在接受定额支票时,应审查签发银行的印章和签发日期是否齐全。 农户可凭定额支票向银行或信用社兑付现金、归还贷款、转存储蓄;在结算期内可用于交纳农业税、支付承包金和向当地商业、供销部门一次购买商品。超过结算期的,银行签发日按照定活两便储蓄利率计息。 商业、供销、税务等部门收进的定额支票,应在背面加盖印章及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 银行对商业、供销、税务等部门送交的定额支票,不支付现金,超过结算期的不计付利息。 当地信用社(站)兑付定额支票垫付的现金,银行按行社往来利率和垫付时间计利付息。收购部门对超过结算期和未用完的定额支票应及时交还银行,银行将相同金额的资金转人收购部门账户。 定额支票属有价凭证,要严格手续,妥善保管。单位、农户或银行如因被盗、丢失造成资金损失,应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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