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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条文解读: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规定

2013-01-10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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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找法网公司法栏目小编为您提供《公司法》具体条文释义评析。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

  导读:找法网公司法栏目小编为您提供《公司法》具体条文释义评析。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规定

  〖评析〗

  这条在实质上,是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下的股权转让。在此前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只是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如此办理。该法条对“股权可执行”进行了澄清与肯定。

  问题是,公司法在此情形下,仍未对以“股权出资”作出明确载明。被执行的在没有变现可能的条件下,股权可能有两种基本用途:

  1、执行给债权人持有;

  2、是由申请执行人持有;即不发生公司减资,而是股东变更,出现了新股东。这是股东依据第74条的规定,实质就是出资人(或称出资人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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